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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一個不一樣的醫師——專訪吳建昌醫師


圖片來源:http://medlib.blog.ntu.edu.tw/archives/115

Q:請問您在大學前曾想過唸法律系嗎?如果有,讓您改變志向的因素為何?

其實在高一的時候我本來想唸社會組,當時我也認為社會組最好的科系就是法律系,所以一開始是想讀法律的。

「但我的高中導師說我有三個不適合讀法律系的特質。第一是不夠聰明,他說處理法律的事務很複雜,要考慮的人、事、物層面比較廣,他說我不夠聰明所以不適合;第二我口才不夠好,可能我給人的印象是比較善良單純,個性也不是那麼outgoing,他說口才好比較適合讀法律;第三個他說我的心不夠黑!我想他的意思是說,走法律這條路必須碰到對錯都要毅然決然,要直直向前衝。像是當一個律師,無論當事人是好是壞,你就是要為他奮鬥到底,老師說的心不夠黑應該是我沒有這樣的特質。後來想想,老師說的好像有道理,那怎麼辦?我不想唸數學系或教育系,也覺得自己不太適合唸工程、物理這些,排除這些之後,就選擇考醫學系了,大概是這樣的過程。」

Q:您是在什麼時期或因素的影響下,又決定開始鑽研法律?

應該算是在流氓感訓隊當醫官的時候開始。

「當時在流氓感訓隊當醫官,工作就是要幫流氓看病,這些不典型的病人常常希望我能夠幫他開一份假的診斷證明書,讓他可以享受一些 “特權”,譬如說他生病了所以不用出操、不用去訓練等等,那通常長官也不懂醫學,就是醫官說了算,等於說我掌握了某種權力。但是也不可能他們(流氓)怎麼要求我就照做,我還是得按照規則走,所以我很認真的去探討他們裡面的作業規則,結果後來發現有一半的時間我都在跟他們辯論「依照作業規則」,醫官能做什麼、不能做什麼,確實有的症狀我才能寫,因為花很多時間辯論這些,慢慢地又重新燃起我對「法規」的興趣,覺得這些東西還真有趣。而且我的口才也比高中好多了。」

醫學系畢業後的吳醫師,曾在流氓感訓隊擔任醫官,與感訓隊裡「不典型」的病人的互動經驗,以及一本偵探小說無意間的啟發,使他再次有了想學習法律的念頭。

「坪林那邊(當時流氓感訓隊所在地)有一個小型圖書館,我在那邊看了不少偵探小說,其中有一系列《梅森探案》的書籍,作者的名字是賈德納,小說裡面的律師叫梅森,他處理案件同時又做偵查,也會破解一些謎題。作者出版時dedicate了一本給一位專家,那位專家既是醫學博士又是法學博士,在司法和醫學領域都極有成就,他(作者)很欽佩他,就把這本書奉獻給那個專家。看到這邊我就想:『咦?怎麼有這種專家?』因為從沒想過有人會唸醫又唸法,我就去查台灣有沒有規定不能唸醫又唸法,結果發現沒有唉!雖然我將來還是要當醫師,但我想要當一個不一樣的醫師,那既然對法律有興趣,我就想或許以後可以結合這兩個領域,所以我在白天繼續當住院醫師的情況下,用醫學系畢業的文憑去報考台大法律系夜間部。」

Q:您認為現行司法實務上,(精神)醫學的重要性與價值為何?

心智科學和審判工作的相互配合。

舉凡司法實務上的測謊、精神鑑定,乃至衛生政策的訂定,在在都是心智科學(包括精神醫學)與法律的結合。在相互輔助與管制的循環下,司法與醫學兩大領域已是密不可分的關係。

「心智科學要做研究嘛,那研究的話就會有相關的法律來管制。反之,法律的實踐也會需要這些心智科學工具的協助,像測謊、精神鑑定。我們會做神經心理學測驗或是神經影像學,檢查受測者的大腦或檢查某一區的血液流動有沒有供應不良,造成某些功能異常⋯⋯等等。

從這個觀點看來,心智科學,包括精神醫學,在司法實務上的重要價值是能提升判決過程與結果的正確性。」

「至於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到什麼程度,或是證據能力等等的問題,都不是我們醫師能夠置喙的。像最近司改會有質疑專家為何可以對 “能力” 做判斷,他們認為 “能力” 是法學概念及法學價值判斷的結果,而不是科學概念或科學價值判斷的結果。所以現在我做的都是醫學上的臨床標準判斷而不是法學判斷,我並沒有代替法學做決定,我的標準就是臨床。」

至於地方、全國性的精神衛生法律,牽涉的層面不僅僅是法律與醫學,更需要有科學、社會學等多領域專家的參與方能制定。

「除了法律的專業領域之外,像精神衛生法、能力法,也常會牽涉到臨床工作。包括你如何訂一部好的法律讓一群人受惠,而不是單單只有一個人,我覺得也是很重要的。譬如說刑法第19條,民法第75條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,或者民法第14條到第15-2條關於成人監護的規定,那會影響到老年人,尤其現在台灣是高齡化社會,老年人的個人重要權益事務如何進行管理,或者他本人是不是在表達他真正的意願,這也是精神醫學在立法過程中能夠參與的部分,因為法院有的時候會 ”想像“ 精神病人大概是什麼樣子,但想像跟現實是有差異的。所以在立法政策、法律的制定上,也會有醫學與司法實務結合的部分。」

Q:就現狀而言,醫學院學生加修法律課程的比例,普遍高於法律系學生加修醫學課程,您認為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可能是?

其實我沒有仔細調查過這個現象的原因是什麼,當然我相信有一定的比率是為了自保,但更多的應該還是個人的興趣所在吧。

作為台灣前十位同時具醫學與法律學位的醫師,與吳醫師同道的還有現任衛福部次長薛瑞元醫師。

「有些學法律的人之前是婦產科醫生,你可以想像婦產科醫生會發生什麼醫療糾紛,或許是發“憤”圖強阿。因此想要把法律學好,是有它的道理的,可能是受到刺激吧。」

看似不經意的玩笑話,卻著實把現代困難的醫病關係與醫師處境體現地淋漓盡致,也不難理解為何許多人將醫學生唸法律的原因歸於「自保」。

「我那時候純粹是想做一件不一樣的事。從馬斯洛的觀點來講,就是想再挖掘、發揮自己的潛能,既然我對法律有興趣,就去學法律了。」

有些人將考取證照作為證明自己的方式,亦有些人喜歡挑戰自我,做一些與眾不同的事。不單單侷限於一隅,跨越科際,拓展自我的同時也為社會增添多元的可能性。

然而,論及醫學系每年的雙、輔、轉系名額皆只有極少數時,吳醫師說其根本原因在於醫學訓練十分著重實作,且每一階段的訓練都是環環相扣的,因此若外系想要雙主修或轉系,在學習進度與專業知識方面會較難補足。

「至少我以前無法想像我同時唸醫學系跟法律系,所以我是唸完了醫學系再唸法律系。醫學唸七年,法學其實也唸七年,包括在夜間部的四年及台大碩士班兩年,之後再到哈佛唸書。我兩邊都唸了七年,總共花那麼多時間,但現在有些人就不用,這是很幸福的。」

Q:先前有呼籲修法免除醫師業務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,您的看法是什麼?

關於醫療傷害,其實很少有國家將刑事處罰的相關規定完全廢除,只是取決於你怎麼去用這些規定。

以美國為例,事實上美國並沒有完全廢除醫師的刑事責任。在美國,如果要對一位醫師追究刑事責任,必須證明到所謂的beyond reasonable doubt(無合理懷疑);然而「醫療」本身是十分複雜的,因此在美國現行法上,往往須罪證確鑿且被告惡行重大,才得以定罪。而在醫療傷害案件,這是非常困難的。

以台灣而言,吳醫師將有關醫師刑事處罰概分為三個層面因素:

(一) 道德譴責:為了避免下一次的傷害,也就是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。

(二) 成本分配:舉凡民事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有成本分配的問題。舉例來說,「受傷害」本身是一個成本,一般人會選擇吸收小的成本自行彌補;然而,當受害超過一定的程度,無法自行吸收時,選擇進入訴訟,此時社會成本便浮出檯面。但是從現實面來看,台灣許多醫療傷害是由健保負擔大部分的成本,此即為一隱性的成本分配。而多數人會察覺到的成本分配往往只有刑事追訴,但若是大家都以刑事追訴作為分配成本的手段,醫病關係要如何改善?

(三)定止紛爭:當法院做出終局裁判,便是使一切糾紛畫上句點,可以達到公信力的結論,現行的司法改革也是希望能夠提升大眾的信賴感。

Q:最後可否請教授對將來有興趣跨入法律的外系學生,或者法律系有志向往司法精神領域發展的學生,給予一些勉勵或者期許呢?

「除了我之外,結合法律與精神醫學的醫師也有不少位。在法律及心理學中一個很典型的例子是黃致豪律師。現在國外從事臨床心理跟法律研究二者結合的人逐漸增加,重點在進門之後有沒有心好好去學習。不同專業領域的人們都可以將各自領域與他領域去做結合,例如法學領域裡面也有人去做心智科學的研究。麥克阿瑟基金會贊助了很多法律與神經科學、精神醫學或法律與心理學這兩個交界地帶重要的研究, 最早他們研究人的意思能力或者心智能力,討論在法律當中要怎樣去進行判斷,並且做很多實證研究。另外則是研究病人在住院過程當中的強制性。近期便致力於贊助法律跟神經科學結合的相關研究。

有位在法學與神經科學領域中蔚為一家之言的教授強調說:『法學是人的層次,而非大腦層次,所有的層次分段最後還是要用一般的俗民心理學,而不是用大腦活動去判斷。』

很多的研究都是要通過數十年不斷的調查、研究與記錄而形成結論,非一、二十年得以顯見。對於有志往醫學與法學的結合之路發展的學生們,我是很看好的,我花了14年去鑽研,除了有一顆熱愛讀書的心外,也是對於這個領域的堅持,對自我的堅持的成果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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