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op of page

法律人菁英思維的形成

上圖:湯瑪斯・摩爾 (Thomas More) 除了是中世紀名著《烏托邦》的作者,更是一名律師。

圖片來源:維基百科社群

菁英一詞的意思代表著一群人數較少,卻掌握著社會上的政治、軍事權力者、或者是擁有特殊專業的人。前者的例子如政治家們,後者則如醫生、律師等。而菁英思維指的便是這些少數人的想法,有著專業的隔閡又是社會上的少數,菁英思維難免給人一種遠離大眾的感覺。

白玫瑰女童性侵案就展現了菁英和大眾想法上的衝突。一審時,法官判處了被告3年2個月的有期徒刑,因為刑期過短,被社會大眾批評為恐龍法官;但當最高法院作出決議認為應該重判,法律學者則抨擊此項決議,認為這樣的決議違反了罪刑法定主義。

上述案例中,大眾和法律人爭論著究竟多少刑度才適當。姑且不論到底哪一方是對的,法律專業顯然造成民眾與法律人的看法不同。

本文會試著從法律史的觀點出發,觀察法律專業的形成,希望可以就歷史上法律職業的逐步專業化,找到法律人菁英化的理由。

從世界歷史回溯

一、雅典

上圖:雅典式民主的五百人議會示意圖

圖片來源:By Philipp Foltz - www.ancientgreekbattles.net/.../Pericles.htm, Public Domain, https://commons.wikimedia.org/w/index.php?curid=7725777

501人至2500人不等的陪審團,陪審團是由普通的平民所組成的,由陪審團的投票結果決定審判的輸贏;法官的職責如同主持人一樣,而不參與審判結果的決定。

審判時,當事人會圍繞著案件的爭端發言,希臘人以水鐘計時,讓兩方有同等的發言時間。發言結束之後,陪審員們會投下自己的一票,決定支持被告或者是原告。之後宣布票數,決定哪一方勝訴。

在這樣的審判制度之下,法官、法律家在雅典的司法制度中並不重要,而是雄辯家〈或者稱作演說作家〉占了重要的地位。雄辯家以各式各樣的演說技巧影響陪審團做出決定,形成了一個特殊的社會階層。

希臘時代並沒有發展出專門鑽研法律知識的階層,事實上,當時的審判還具有相當程度的神話色彩〈例如,雅典人認為,殺人犯會發出一種特殊的臭氣,如果讓殺人犯待在城內會引起神的憤怒〉。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階層也只有雄辯家,在民主色彩濃厚,並且不重視法律知識的社會背景中,法律職業當然難以成為菁英階級。不過,希臘時代的演說技巧,直到現在都還深遠地影響律師在法庭中的對答。

二、羅馬

上圖:法律界重要象徵的正義女神 (Justitia) 即是古羅馬神祇之一

圖片來源:https://commons.wikimedia.org/w/index.php?curid=4179129

羅馬時代的法律職業發展,隨著政體的改變而有著很大的不同。

在共和時期,歷史上最出名的法律之一──十二銅表法已經出現,這部法律以程序性的規定為主。這相對於雅典時期,是一個相當的改變,因為雅典並沒有發展出成文的法典。?不過,在共和時期的羅馬,審判還是由公民所組成的陪審團所進行的。因此,雄辯家在此時期,就跟希臘時代一樣,成為了一個特殊的階級,他們重視的是雄辯術而非法律知識,法律知識是法律家的領域。

法律家在此時期則充當著顧問的角色,在具體法律案件中提供意見。法律知識和負責辯護的人是分離的,雄辯人在幕前,法律家在幕後。

隨著政治制度來到了帝政時期,陪審團和辯論家被專職的法官所取代。法庭上的角色包括辯護人、證人、當事人等等。和現代法庭頗為相像。

從奧古斯都統治開始,法律家的書面意見變得具有官方效力,這使得法律得以發展出權威性和一致性,法律家也開始追求官方效力。法官變成了具有專業知識者,法律的專門學校也開始出現。

三、大陸法系

上圖:尼德蘭共和國大法議長約翰.范.奧登巴那維(Johan van Oldenbarnevelt),輔佐荷蘭王室的重要助手,曾經是一名律師

圖片來源:https://commons.wikimedia.org/w/index.php?curid=403918

文藝復興時期,羅馬法的復興在大陸法系的歷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。

文藝復興前的中古世紀,羅馬法只剩下微弱的火花,經過日耳曼人的侵略,歐洲各地的法律變得以習慣法為主,而非成文法典。雖然習慣法會被文字記載下來,但是依舊不是審判時適用的法律。

義大利北部學術復興時,隨著羅馬的法律文獻被發掘,法學家們帶回了,羅馬法法律「科學」的思維模式,以及古老的法律條文。此時,一位重要的法學家伊納留斯〈Innerius〉出現了,他致力於查士丁尼法典和學說匯簒的講授,大學裡也開始出現講授查士丁尼法典的教授。這些法學家們被稱為「註釋法學派」,因為他們會以條文為中心,在旁邊加上自己的註釋。

隨著歷史的腳步推進,「實踐法學派」出現了,他們把羅馬法的原則實際應用到日耳曼法還有封建時期的習慣法中,這些法學家給出具體的法律意見,收取酬金。實踐法學派的復興和城鎮以及商業的發展密切相關,人們需要比習慣法更適合都市的法律,而那便是羅馬法。

職業的法律人就此隨著文藝復興而產生,在此之前,歐洲的司法權掌握在領主、教會,以及世俗法官的手上。世俗法官是平民所組成的法官,主要使用習慣法和稱為「明鏡」的法典審判,所謂明鏡是將法學家的理論彙編而成的法典,和註釋法學派不同,成文較早。

但在十五世紀之後,專業的法律人挾帶著羅馬法,取代了世俗法官。

法學家、律師的出現跟羅馬法的再興密不可分,隨著羅馬法流傳到法國、德國等地區,專業的法律人也在各地開始出現,一路發展到近代。

四、日本法系

上圖:東京大學法學部圖書室

圖片來源:http://www.j.u-tokyo.ac.jp/centers/

日本近代的法律發展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的影響。不過,首先還是讓我們看到幕府時代的法律。

12世紀,源賴朝創建了裁判所。裁判所的制度一路發展到德川幕府,此時的日本沒有專業的法學家或者辯護人,司法權掌握在地方法官以及其助手等專業階層手中,他們形成了一個通曉法律的階層,而此時的法律是不公開頒布,只對官員發布的,因為法律是引導官員執法的工具,而非約束民眾的規章。

從當時日本的民間傳說,我們可以看到日本理想的法律人是可以通曉人心,依此做出合理判決的官員。例如其中一則傳說中,官員要爭奪孩子的兩個母親從兩邊拉住孩子,較大力者獲得孩子,而真的母親因為怕拉痛孩子,所以放開手,官員就從這點判斷誰才是真貨。

但是,開港通商之後,日本重新制定了法典、幕府的官員被廢除、外國的法律學者在日本教授法律──以西方模式(大陸法系)建立的司法出現了,而專業的,受過教育的法律人取代了原本的幕府官員。日本近代的法律階層因為司法的西化,而在短時間內很快的出現了。

對專業法律人的訓練當然地影響了之後台灣繼受日本法,詳細的情形,本文會之後詳述。

由台灣歷史觀之

上圖:現台大文學院(舊台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所在地)

圖片來源:台大官網

中學歷史課,一些老師可能會提出:現在台灣社會,在各種職業中醫生被多數民眾視為地位最高。而究其原因,我們必須將時間拉回日治時代。因為當時日本殖民者的教育政策,傾向培育台灣醫學人才來解決台灣本島的各種熱帶型致命病症,考上醫科漸漸取代過往科舉上榜的社會角色。此外,1920年代的抗日運動,醫生也是很重要的參與者。雖然繼之而來的國民黨政府,沒有類似的政策,但是醫生的菁英地位仍能維持,可視為一種歷史的遺存。

以上大略是醫生的菁英地位來源與體現,而本文所關心的法律人菁英思維,在台灣,筆者會以日治時代為起點,終至法律人在台灣社會的未來發展可能路線淺談。

為什麼本文選擇以日治時期為起點呢?因為在日本有限度的引進西方法制度之前,法律人的定位是十分模糊的,甚至可以質疑專業法律的存在,像是清代解決紛爭的機制,實務上是由家庭宗長、地方官等依照自己對案子的認知作出個人的判斷,也就是說,判斷是非的界線非常浮動,跟我們現在認知的法律相差甚遠,因此暫不納入討論範圍。

雖說日本最先將西方法制度引入台灣,但是其核心思想仍然是以天皇為最高權威系統,而且實際應用在台灣社會上,仍有許多清朝時期人民習慣解決紛爭的方式繼續存在著,但是台人的現代法律素養的確從無到有開始形成。

日治時期,1928年台北帝國大學成立「政學科」,是台灣培養現代法律人的起點。「透過長期的學習,一般台灣人已逐漸知悉使用法院來解決民事紛爭,降低地方行政機構介入民事訴訟調停影響人民繼受西方法的阻礙 [1]。」台灣大眾開始懂得與法院打交道的必要性,市場上也因而產生辯護士(相當於今之律師)的需求;留日的台人中,有五分之一修習法律相關的科目,比例僅次於最高的醫科。而且跟醫生一樣,法律人在1920年代積極參與抗日運動,獲大眾尊敬。「以明治大學法科畢業的蔡式榖為例,他便曾擔任台灣文化協會舉辦法律知識演講重要的主講人,可作為結合了解司法專才對社會實質影響的例子[2]。」此外,1928年由日本辯護士與台灣事務員共同創辦,強調「全部以漢文編輯,欲使不通法律的台灣人一讀瞭然,涵養法律智識,擁護民權」的《台灣法律新報》雜誌[3],也指向法律人對法律知識普及的努力。以上兩例,皆可看出日治時期在西方法制的影響下,法律儼然成為專門的學問,而習此專業的法律人也開始形成特殊的階層。

但是國民黨主政的國民政府在1945年來台後,對台灣法律界帶來巨大的衝擊〈法院薪資微薄、語言不通、來自中國的司法人員品行不佳、外部政治力干預[4]〉。國民政府於1949年遷台後,法律轉由離開大陸的外省籍人士主導。1945年台灣被接收時,隨著社會氣氛歡喜回歸想像中祖國的本省法律人,逐漸對大陸帶來的腐敗司法體系感到失望,不少紛紛離開法律界,另起謀生。台灣好不容易在日本時代50年間建立的現代司法體系,短短不到五年的光陰讓人民失去信任。

然而,其後的民主化進程,台灣跟大多數民主國家一樣,律師於其中扮演領導角色。在社運中顯露風頭的民進黨的主要領導人,有一半攻讀法律系。再者,自陳水扁開始,馬英九、蔡英文,三任總統皆是法律系畢業,台灣政治中,法律人也扮演著領導地位,這個間接導致整體社會對法律人產生一種「學法律的人,講話應該最大聲」的直觀見解,筆者身為法律系的學生,會不禁擁有優越感的,也就是本篇文章核心──菁英思維,其實也是源自於此。法律人的菁英思維體現就是:愛好在公共議題上發聲,我們更勇於批判與思考,相信自己是站在對的一方,更有甚者,則認為社會上所有的事務法律人都有參與的義務。

法律人的菁英思維,綜觀歷史脈絡,是法律人對司法獨立的堅持,讓司法系統確實達到社會上的公平與公正,並且作為時代思想的領導者,有著作為群眾領頭羊的使命感。然而,法律人在威權統治時期,淪落至獨裁政權的爪牙,被世人所鄙視,這是現代民主社會中,法律人須謹記在心、不能走的回頭路。

參考資料:

查爾斯 霍默 哈斯金斯(Charles homer haskins)著,夏繼果譯,12世紀文藝復興(2005)。初版,上海人民出版社。

薩達卡特 卡德里(sadakat kadri)著,吳懿婷譯,審判的歷史(2007)。初版,城邦文化出版。

威格摩爾(wigmore,J.H.)著,何勤華等譯,世界法系概覽(2004)。初版,上海人民出版社。

註解:

[1] 林璀瑤,評介王泰升《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》

[2] 同註[1]

[3] 曾文亮,日治時期台灣的辯護士社群之形成與發展­­

[4] 劉恆妏,日治與國治政權交替前後台籍法律人之研究

bottom of page